本報北京1月2日訊 記者趙陽 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印發《關於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述職述廉報告工作的規定》,明確下級檢察院檢察長向上一級檢察院述職述廉報告工作,今後將每年舉行一次。在重大活動和重要任務完成後,可以安排專項述職。
  據介紹,《規定》明確下級檢察院檢察長向上一級檢察院述職述廉報告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檢察長履行職責和領導班子自身建設等情況;檢察長執行廉潔從檢規定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等情況;完成檢察業務、加強隊伍建設和落實檢務保障等情況。
  按照《規定》,述職述廉報告工作採用會議方式進行。會議由上一級檢察院檢察長主持,領導班子成員和檢委會專職委員參加,機關內設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
  會議主要議程包括述職檢察長分別述職述廉報告工作、集中評議和綜合評議、述職檢察長表態發言等。評議側重指出問題,提出改進意見。評議最後將形成書面綜合評議意見,向述職述廉報告工作單位反饋。
  《規定》要求,述職述廉報告工作單位對綜合評議意見要及時進行專門研究,提出具體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應當明確任務、細化措施、提出時限、責任到人,並於1個月內報上一級檢察院。
  《規定》強調,地方各級檢察院檢察長每屆任期內至少向上一級檢察院述職述廉報告工作一次。屆中需要調整的檢察長,應當在調整前安排述職述廉報告工作。
  會議主要議程包括述職檢察長分別述職述廉報告工作、集中評議和綜合評議、述職檢察長表態發言等。評議側重指出問題,提出改進意見。評議最後將形成書面綜合評議意見,向述職述廉報告工作單位反饋。
  《規定》要求,述職述廉報告工作單位對綜合評議意見要及時進行專門研究,提出具體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應當明確任務、細化措施、提出時限、責任到人,並於1個月內報上一級檢察院。
  《規定》強調,地方各級檢察院檢察長每屆任期內至少向上一級檢察院述職述廉報告工作一次。屆中需要調整的檢察長,應當在調整前安排述職述廉報告工作。
  (原標題:一個月內上報評議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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